一、股東是什麼?
股東是指公司開始設立的時候,提供出資或給與資源的人或組織、法人等。至於股東能享有權利或義務,主要看持有多少公司的股份而定,這包括了對公司利潤的分配、投票權以及在公司解散時的財產分配等。
公司登記股東,簡單來說為了確立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,也為公司的運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和財務框架的行政流程。因此,股東登記是公司成立和運營過程中一個重要且基礎的步驟,確保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股東權利的保護。
而在台灣,公司被分為有限公司及股分有限公司兩種型態,而不同型態會影響股東的人數、資金怎麼組成、如何做決策、股份怎麼轉讓,以及股東對公司責任的界定。
三、公司登記股東最少需要幾位?
有限公司登記股東:至少一個人由出資組成,並可兼任董事。公司的章程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下訂立,並且簽字或蓋章,保存在公司裡,並每人各執一份。
有限公司必須一次性全額繳納股本,也就是資金必須由股東全數出資,不能分期付款或找外人來出資。
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股東:至少需要兩個人,並設立一位董事和一位監察人。如果是法人單位的話,股東最少可以登記一位股東,設立一位董事並以不設監察人。
股份有限公司會將所有資本劃分成股份,而每個股東根據他們擁有的股份比例來對公司承擔責任。
四、公司登記股東與董事的年齡
公司登記股東是沒有年齡限制的,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只要有監護人的同意書就可以了。但如果要擔任董事,那麼就必須年滿18歲。
需注意的地方是,負責人因為需要親自到國稅局簽名,所以負責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,像是意識不清或生病臥床的人,就不適合擔任負責人。
五、股東與董事的權責
在公司架構中,股東和董事扮演著截然不同的角色。股東透過投票權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,而董事則是執行這些決策、管理公司日常運作的關鍵人物。這種分工合作的架構確保了公司能夠有效運營,同時平衡各方利益。
股東:是公司的投資者,透過出資或購買股份成為公司部分的擁有者。他們主要的責任是投資,並根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得利潤分配,所需承擔的僅是他們所投資股份的損失,以出資額或股份為限。雖然股東不參與日常經營,但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通常透過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來間接表達,影響公司的重大方針,如合併、收購等決策。
董事:是被股東選出來的,可能來自股東之中,但不一定是股東身分,負責公司的戰略規劃和日常管理。他們要確保公司符合法律規範,還需負責公司的財務健全,合理規劃預算和管理風險,並且需向股東匯報公司的運行狀況與財務成績,他們直接參與決策過程,對公司的經營成果負有直接責任。
此外,根據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,以及商業登記法第10條的規定,有限公司的董事即為負責人;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為負責人。
六、公司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料之目的
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,公司需要每年定期透過電子方式,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其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以及持有超過10%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股東的基本信息,包括姓名、國籍、生日或設立日期、身份證號碼、持股比例或出資額等資訊。其目的在建立一個完善的防制洗錢體制,確保公司行為的透明度。
此外,任何公司設立或是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主要股東有變動的情形,都必須在變動後15天內,更新並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的最新資訊,以符合政府的要求。
七、超過10%股東的認定條件
在公司中,所謂的「超過10%股東」指的是那些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%的股東。這些股東的持股比例是根據公司的股東名冊來確定的,股東名冊詳細記載了所有股東的姓名和他們持有的股份數量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若股東的持股比例正好為10%,則他們不被納入必須申報的股東範圍內。
八.股東代表人有數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,要如何申報?
台灣公司法二十七條規定,政府或法人作為股東時,可以指定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。若有多名代表人,他們可以分開擔任這些職位,但不能同時兼任董事和監察人。代表人可依職務變動隨時被重新指派,以完成原定任期。
公司必須依商業登記規定申報董事或監察人資訊,包括代表法人的統一編號、名稱及持股數。當董事或監察人變動時,公司需在規定的15天內,向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九.如果申報董監、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,不知道證件號碼要如何申報?
若需申報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主要股東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,且其證件號碼不明,可在申報表的「證件種類名稱」選項中選擇「其他」,並在「身分證號/法人統編」欄位填入10個0(即0000000000)作為臨時解決方案。
如果有多筆資料,從第二筆開始,每筆在尾數加1以區分,例如:0000000001,0000000002…以此類推。
十、公司登記股東常見問題QA
不一定。根據《公司法》第8條,公司負責人是指全體董事,而非僅限於公司登記的代表人。
因此,公司負責人可以是非股東身份的董事,只要依法被選任並負有公司經營與管理責任,即屬公司負責人。
可以,但有條件限制。根據《公司法》第13條第1項規定,公司可以成為其他公司的法人股東,但不得成為無限責任股東,例如無限公司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。
這是因為若該無限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,法人股東需以自有資金無限負責,將影響該公司股東權益,因此法律禁止此情形。
可以。股東是公司治理的核心,可透過股東會行使投票權,影響公司重大決策。具體影響包括:
- 選任董事與監察人,進而左右公司治理方向;
- 決定重大事項,如合併、資本變動、投資策略;
- 審核財報與盈餘分配,決定是否配發股利或股息。
因此,股東雖不直接經營公司,但能藉由投票與決議間接主導公司發展方向。
一般情況下不可以。根據《公司法》第15條,公司資金應專用於公司業務,不得貸與股東或他人,除非符合以下兩種例外:
-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;
- 短期資金周轉需要者,且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%。
若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,將與借款人共同負返還與損害賠償責任。
可以。依《公司法》規定,有限公司原則上應由兩人以上股東發起組成,但若發起人為政府或法人,則可例外由一人設立。
也就是說,法人股東可以單獨成立有限公司,而自然人則需兩人以上共同發起。
可以,但有限制。信用不良者仍可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,不會直接影響公司設立資格。但若曾被宣告破產且未復權,或積欠稅款未清償,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登記。
另外,信用不良會影響個人名義的銀行貸款、信用卡與融資,但對公司設立本身影響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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