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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創公司必修!創業選擇設立公司行號懶人包!

中部會計師詳解新創公司必修學分:該如何選擇設立公司行號?

很多創業者都知道要設立公司行號,但很難搞清楚「公司」和「行號」兩者的差別。這兩種不同的「營業人」形式,名稱法規、營業範圍和股東人數及責任和稅務等方面,都有很大的不同。這篇文章將詳細說明選擇設立公司行號的4大評估考量點,希望有助於創業人士更能判斷該如何選擇設立公司或行號

目錄

一.設立公司行號本質的最大區別

設立公司行號各有優點;從長遠發展考量,公司組織較佳,亦較易取得銀行貸款;但行號年營收千萬元也不在少數,而設立簡單營業項目單純的行號,有時也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。因此,選擇設立公司行號組織,需視企業的全盤考量、綜合評估。

1.設立公司行號名稱的區別

公司的名稱眾所皆知,在結尾處會有「公司」二字,例如:「OO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OO有限公司」;而行號的名稱則可能為「OO企業社」、「OO商行」或「OO工作室」等。

2.設立公司行號法規的區別

公司是指依「公司法」設立,並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的一種組織團體,具有法律上的人格,也稱為法人。而公司法人就像我們一般人(法律上稱自然人)相同,可擁有財產或負擔義務,但有些權利義務,例如:生命權或遺產繼承,則只有自然人才有,公司法人則無。

行號則是按「商業登記法」成立,可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兩種。法律上並沒有賦予行號法人的身份,所以行號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權利義務,其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都由出資者或合夥人全體來承擔。

項目 公司 行號
名稱
OO有限公司/OO股份有限公司
OO企業社/OO商行/OO工作室
法規
公司法
商業登記法
組織
法人
獨資或合夥
權利義務
無(由出資者或合夥人全體承擔)

二.設立公司行號營業範圍的不同

設立公司行號前評估營業範圍非常重要!法律規定有些營業項目,如包租代管,只能以公司型態執行業務;有時供應商或客戶的內部規範有明文規定,只和公司進行交易,這種情況下就不能選擇設立行號了。

公司營業範圍:公司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,所以公司的營業範圍可以擴及全台。而公司名稱在全國是屬於獨一無二的,具有專一性,也就是在全台灣,就只有你這間公司可以使用這個名稱,而且在各縣市都可設立分公司或門市部。

行號營業範圍:行號的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,所以行號的營業範圍僅在各縣市。因此,各縣市都可以有名稱重複的行號。簡單來說,假設台積電申請的是行號,則在每個縣市都可以有一間稱為台積電的行號。

項目 公司 行號
主管機關
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
各縣市政府
營業範圍
全國
各縣市
名稱
有專一性
無專一性
分公司或門市部
可成立
不可成立

三.設立公司行號股東人數及責任的不同

如果創業時資金不足,或者條件還無法得到銀行的支持,那麼找股東合資將是最佳選擇。而股東人數的多寡,需考量股東之間是否能達成共識和互相信任,以避免公司行號營運過程中,股東過度干涉導致業務無法順利進行。

公司進行決策時,依法必須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,採多數決。一般來說,投資的股東人數眾多時,會建議成立公司組織,以避免後續營運上的紛爭。在責任歸屬的部分,當公司在經營上出現危機時,股東只需賠償出資額的部分,也就是股東出資多少,全數賠光即可,不會涉及股東個人財產。

行號若是合夥組織非獨資的狀況時,則必須經由全部合夥人同意才能推動事務,所以只建議合夥人數不多,且彼此間有共識的條件下設立行號。在責任的部分,像第一點公司行號法規所說明的,行號不具法律上的人格,所以行號的負責人或合夥人皆是無限責任,須對行號的債務負全責。換句話說,就是出資者必須對行號的債務負連帶無限的賠償責任。

項目 公司 行號
股東人數
決策
股東會或董事會多數決
全數合夥人同意
責任
有限責任
無限(清償)責任
涉及個人財產

四.設立公司行號稅務上的不同

節稅是大家最關心的一環,很多創業者在選擇設立公司或行號,常常諮詢公司行號稅務上的差異;實際上如果只著眼於節稅,可能會不利於未來的發展,畢竟企業要成長,靠的是財務規劃,而不僅是節稅的效果。

我們先將公司行號稅務上的重點整理如下,並於後述詳加說明:

項 目 公 司 行 號 ( 獨 資 或 合 資 )
統一發票
全皆使用
免用
使用
營業稅申報
應申報
免,發單課徵
應申報       
營業稅率
5%(使用發票)
1%(查定課徵)
5%(使用發票)
營所稅申報
應申報
免申報
免申報
適用稅制
營所稅20%
綜所稅5%~40%
綜所稅5%~40%
暫    繳
預先繳納後抵稅
不適用
不適用
盈餘未分配加徵
加徵5%
不適用
不適用
免扣繳義務
應申報
應申報
應申報

營業稅簡單來說,公司行號只要有開發票,就必須要繳納5%稅款。而無論公司規模大小或營業額多寡,皆需使用發票並繳納5%的營業稅;行號的部分則分為使用統一發票和免用統一發票兩種,有使用發票的行號,當然須按規定繳納5%的營業稅。免用同一發票的行號,則是以發單查定課徵1%的形式納稅。

至於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,需要行號滿足每月營業額在20萬以內,同時符合經營零售業、非連鎖形式、單價低,才具有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條件。但須注意的是,具有條件不代表一定可以免用發票。國稅局審查是否免用發票時,還會考量租金、員工人數、座位、營業面積時或附近同業等情況。

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,就算行號獲准免用統一發票,但如果營業額達到每月20萬元,要開發票的標準,就需要補交稅款,並從下個月開始使用發票。一旦開始使用發票,即使未來營業額減少到20萬元以下,也還是要繼續使用發票。

相信大家都聽過設立行號較省稅的傳聞,為什麼呢?因為設立公司需要繳納20%的營所稅,稅後稅後淨利分配予股東時,又有綜所稅及補充保費問題。而行號組織所得是採用「穿透式」課稅,就是只對獨資業主或合夥人所得課徵綜所稅,免再課徵營所稅。

我們來看舉例試算,假設今年度營業額1,000萬,獲利80萬,按公司組織計算,營所稅需繳納16萬(80萬*20%),稅後淨利還要再算股東的綜所稅及補充保費。

行號獲利80萬,則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,在台灣的稅法中,個人有十一類別所得,80萬即為其中的營利所得。若個人沒有另外的十類所得,也沒有其他的扶養親屬,綜合所得總額合計80萬,扣除免稅額(目前為9.2萬)及標準扣除額(目前為12.4萬)後,綜合所得淨額為58.4萬,依綜所稅累進稅率計算,綜所稅則為30,880元,當然若有扶養親屬,則綜所稅可能會更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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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者相比,行號似乎在稅務上更有優勢,但要注意行號的負責人和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。對於如大樓外牆清洗等高風險產業,設立行號可能不是好選擇,對於創業者來說,需要特別警慎考慮。

相對地,公司法人雖然有權利義務,但這並不意味著負責人就可以完全切割一切責任。如銀行貸款時,通常負責人也會被要求作為連帶保證人;在積欠員工勞健保退休金時,負責人仍有可能面臨清償責任。所以,在選擇成立公司還是行號時,建議和專業人士討論,經綜合評估後才能做出最有利的決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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