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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扣繳新制上路:三大修正重點一次看!

所得稅扣繳制度修正三大重點示意圖

所得稅扣繳新制自114年1月1日施行:公司等扣繳義務改由組織本身承擔;非居住者10日報繳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,可延長5日;漏扣、遲繳或漏報憑單仍各有罰則。雇主應同步更新表單與申報流程。

目錄

一、所得稅扣繳新制何時施行?114年1月1日後給付所得即適用

所得稅扣繳新制自114年1月1日施行,判斷基準是所得給付日。該日起給付的薪資、租金、利息或執行業務報酬,扣繳、憑單申報與違章責任均依新制。

修法涵蓋扣繳義務人、非居住者期限與違章裁罰。企業可搭配115年各項繳稅與申報時間更新付款審核與月結清單。

二、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改成誰?公司負責人還要負責嗎?

公司、機關、行政法人、團體與學校給付應扣繳所得時,由組織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,不再以負責人或承辦主管個人作為義務人。

1.哪些單位改由組織本身負責?

公司、事業、機關、行政法人、團體與學校,原則上都由組織本身負責扣繳。115年申報114年度憑單時,「扣繳義務人」欄應填組織名稱,不再填負責人姓名。

新設公司可在公司設立後的稅務流程中,同步建立所得類別、扣繳率、給付日與憑單覆核機制。

2.哪些情況仍由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?

破產財團仍由破產管理人、執行業務事務所仍由執行業務者負責;信託行為則依所得類型,由受託人辦理扣繳。

新制不是把所有責任都改給法人。負責人若另涉侵占已扣稅款或其他違法,仍可能依相關法規負責,不能概括理解為「個人風險完全隔離」。

三、非居住者扣繳10日怎麼算?遇連假可以延長嗎?

給付非居住者所得,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完成繳清稅款、憑單申報核驗與發給憑單;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,三項期限都延長5日。

1.外籍員工一定是非居住者嗎?

不一定。個人是否為非居住者,要依在臺戶籍、居住日數與生活經濟重心判斷,不能只看國籍;營利事業則另看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。

確認屬非居住者後,才從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。原文所稱「給付日起」不夠精確,外籍專家或外資股東也不當然適用非居住者規則。

2.週六、週日算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嗎?

不算。週六與週日屬例假日,不是國定假日;即使與國定假日相連形成長假,仍須國定假日本身連續達3日,才適用延長5日。

例如115年2月13日代扣非居住者薪資,10日期間遇春節5日國定假日,期限先延至2月27日;末日適逢假日,再順延至3月2日。

四、所得稅扣繳違章罰則怎麼算?漏扣、遲繳、漏報不同

過去《所得稅法》第 114 條的處罰規定較為僵化,常被批評「情輕法重」。

1.未扣、短扣或已扣未繳,各怎麼罰?

未依規定扣繳,除補稅及補報憑單外,按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;經通知仍未依限補正者,可處3倍以下。

已扣取稅款卻逾期繳納,每逾3日按滯納稅款加徵1%滯納金;超過30日仍未繳納,將移送行政執行。兩種違章不能混為同一種「彈性罰則」。

2.已扣稅款但漏報扣繳憑單,罰鍰是多少?

已扣稅款但未依限按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,處1,500元至2萬元;經通知仍未補報或填發者,處3,000元至4萬5,000元。

新制沒有「初犯可警告」的一般規定。主動補報也不等於一定免罰;是否減免,仍須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具體條件。

所得稅扣繳新制、期限與違章風險比較表

情境 115年現行規定 期限或罰鍰
扣繳義務人
公司等由組織本身負責;法定例外另依規定
114年1月1日後給付適用
非居住者扣繳
繳稅、申報核驗、發給憑單
代扣日起10日;遇連續3日國定假日延長5日
未扣或短扣
補稅、補報並處未扣或短扣稅額1倍以下
通知仍未補正:3倍以下
已扣但漏報憑單
1,500元至2萬元
通知仍未補正:3,000元至4萬5,000元

五、所得稅扣繳新制常見問題 QA

Q1:公司負責人依現有法令還能算是扣繳義務人嗎?

原則上公司負責人不可為扣繳義務人。114年1月1日後,公司、機關、行政法人、團體與學校給付應扣繳所得時,由組織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,不再以負責人或承辦主管個人為義務人。

但破產財團仍由破產管理人、執行業務事務所仍由執行業務者負責,信託則由受託人依規定辦理。負責人如另涉侵占已扣稅款或其他違法,也不因新制而當然免責。

Q2:所謂「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」包含週休二日嗎?

星期六、星期日屬例假日,本身不能計入「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」,所以不包含。

即使與國定假日相連形成長假,也要看國定假日本身是否連續達3日。

Q3:如果我忘記扣繳,但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,罰則會比較輕嗎?

不一定,但及早主動補正可能降低風險。尚未被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,自動補扣、補繳並加計利息,未扣繳部分可能依規定免罰。

逾期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是另一項義務,仍須另外檢查減免條件。公司發現錯誤時,應同時完成補扣、繳款、憑單補報與所得人通知,不能只補繳稅款。

Q4:新制生效前發生的違章案件,可以適用新的「彈性罰則」嗎?

新制生效前發生的違章案件可能可以適用新規,但不是一律適用新規。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所得所發生的案件,若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,或裁罰處分尚未確定,原則上適用修正後規定;舊規較有利時,則適用較有利的舊規。

公司應備妥給付日、扣繳日、補報日、調查通知與處分文件,確認案件是否已確定及新舊規何者較有利,不能只用申報年度判斷。

Q5:執行業務者本人仍是扣繳義務人嗎?

律師、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就其事務所給付的應扣繳所得,仍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擔任扣繳義務人,並未一律改成事務所組織。

若公司是付款方,另行給付律師或會計師執行業務報酬,則由給付所得的公司依收款者身分、所得類別與扣繳率辦理。付款前應核對合約、統一編號或身分資料及合法憑證。

Q6:逾期扣繳憑單還能使用網路申報嗎?

逾期的扣(免)繳憑單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;所得人姓名或統一編號空白、非當年度資料等案件,也不適用網路申報。

法定期限內發現上傳錯誤或漏列,可重新上傳正確且完整的全部資料;若已逾期,應改向管轄國稅局辦理,並保存補報文件與收件紀錄。

雇主應在付款前確認居住者身分、所得類別、扣繳率、給付日與申報期限,並保存合約、付款證明、繳款書及上傳回執。相關資料可依支出憑證與付款資料整理方式建檔。

非每月給付的獎金,也要同步核對年終獎金5%扣繳門檻與計算方式。流程複雜時,可由台中會計師胡家倫協助覆核扣繳與憑單申報。

建立扣繳流程時,也應同步確認支出憑證與發票處理,讓付款資料、所得類別與帳務科目相互核對。新設企業則可依公司與行號設立流程安排扣繳責任與申報權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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